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城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呼气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口头传唤李某某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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