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小区。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黄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任丘市总部桥头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系初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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