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唐山**汽修厂**,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乡**大街**排**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6****小型轿车行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与竹安路交叉口处时,被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5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警八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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