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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该号牌已注销)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宽城满族自治县**镇**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轮胎店前路段躲避对向来车时,掉入路下排水沟,后李某某报警。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5.7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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