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2********,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李某某,听取了李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14时01分,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京深线新乐市岗头地道桥下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1.37毫克/100毫升,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 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2.8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李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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