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2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TQ****号别克昂科威汽车,行驶至广川镇政府街食为天路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21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委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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