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路**号,现住正定县三里屯社区2号楼3单元1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4时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T****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正定县梦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定县正港线与梦龙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5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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