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区**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21时27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京A*****沿诚信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语学校西侧,被涿州市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民警在夜查工作中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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