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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21时27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京A*****沿诚信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语学校西侧,被涿州市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民警在夜查工作中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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