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大街**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0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A*****小型汽车从辛集市出发行驶至深州市**镇**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0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悔过自新;被查获时,证照齐全,没有其他任何社会危害后果而且酒精含量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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