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灵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9时47分许,李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正南大街41号电瓶总经销门口,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送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8月13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9.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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