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献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经过献县**大街与**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抽取静脉血2m1,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李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87. 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身份信息查询结果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较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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