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7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京******号小型汽车沿盐山县**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头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3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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