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南二环与石铜路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又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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