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栋**单元**室,工作单位:石家庄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翟营大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当时家中有人突发疾病,急需其回去照顾,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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