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区**号,现住户籍地,衡水市桃城区**建材厂职工,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Z****小型汽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保衡线赵圈镇李家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29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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