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晚上8点左右,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文化大街处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长安牌汽车(车牌号:冀J5****)的驾驶员李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32.4mg/100ml,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100.46mg/100ml,李某某对此结果有异议后,后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第二次静脉血检测,检测结果105. 27mg/100ml,李某某对此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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