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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晚上8点左右,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文化大街处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长安牌汽车(车牌号:冀J5****)的驾驶员李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32.4mg/100ml,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100.46mg/100ml,李某某对此结果有异议后,后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第二次静脉血检测,检测结果105. 27mg/100ml,李某某对此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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