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河南省偃师市人,户籍地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现住洛阳市洛龙区**镇**社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原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高铁大道与龙顾路交叉口处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伊滨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