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3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现暂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9日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娄依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4****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台北纯K”KTV驶往古城街道西洋苑小区,1时34分许途经古城街道柏叶西路与立发路交叉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