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专科毕业,金华**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现住兰溪市**街道**村**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G6M****小型普通客车,从兰溪市游埠镇沿章士线往兰溪市城区方向行驶,途径章士线游埠镇寺基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85mg/100ml,后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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