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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在途经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3、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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