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4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0********,汉族,大学专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街道**居民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D*****号小型轿车,沿镇海区俞范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铁道口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6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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