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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浚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FD****三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浚县城区八一路与白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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