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琼C7****号牌小型汽车,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仁里桥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朱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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