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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300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开发区**区**居委会**苑**栋**室,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区**栋**室,海南省**设计院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唐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兔肉店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喝了二两43度的二锅头白酒和两瓶青岛啤酒。当晚23时 40分许,李某某坐车前往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处,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琼 A5****小型轿车准备去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区。当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路**饭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01mg/100ml。遂将李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取样,检验酒精含量。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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