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宅**号楼**号,住海拉尔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2时35分,李某某酒后驾驶蒙E*****灰色福田牌轻型封闭货车,在海拉尔区呼伦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109山上基督教堂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