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2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公路松白合水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光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2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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