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3****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2.2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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