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民族北路70-1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3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D9****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90mg/100mL。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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