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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中路**号,现住渭南市高新区**中学*号楼*单元*楼*户,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4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58***号小普通客车,沿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区东路与东风大街什字北5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3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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