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大众”牌小汽车从仙桃市**镇街道至**镇**村,当车行至仙桃市**镇**公路与215省道交叉路口处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