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鄂A****X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空港大道三店西路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送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86 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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