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7********,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情况、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盛某某证言;4.查获视频截图;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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