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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4********,瑶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12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2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M****8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沿本区汉口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汉口北大道滠阳大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34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查获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车辆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及抽血视频;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6.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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