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监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1日21时3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监利县白螺镇沙洪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1时34分,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结果为92mg/100ml,当日22时14分,民警在白螺镇卫生院提取李某某的静脉血样备检。经湖南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本院审查认为监利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抽取李某某血样后使用促凝管保存,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促凝管内保存血样所作鉴定不能采信,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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