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荆门市盛达建材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10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9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汽车,在荆门市长莱巷与老莱子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lOOmL,随后带至荆门市石化医院抽血待检。2019年10月1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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