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3时4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松鹤西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1.2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