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襄阳市樊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22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5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行至本市卧龙大道内环路时被查获,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2.58mg/lOO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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