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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嘉禾县**局职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嘉禾县**道汇泉驾校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两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83mg/100ml、15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34.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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