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5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街道办事处江龙滩地段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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