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70********,汉族,中共党员,**政府公职人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湖南省安化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下班喝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顺道前往加班,行驶至安化县梅城镇农业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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