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巷**号。2019年12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由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2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沿潮州大桥自西往东逆向行驶至潮州大桥中段时,适遇胡某某驾驶粤U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处,因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入户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且无戴安全头盔,加之胡某某驾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时,致两车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5mg/100m1。
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病在家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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