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出生地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路**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EP0158号别克黑色小型轿车,在牙克石市兴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牙克石市兴安街东嘉润小区门前处时,被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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