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M****2号车,沿西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6km处时,撞于路南侧16km桩号牌上,造成车辆及桩号牌、路边广告牌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经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损坏的防晒网100元,李某某修好广告牌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虽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但系单方肇事造成轻微财产损坏已赔偿,鉴于李某某酒精含量103.8mg/100ml,李某某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