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武山县城关镇陈门新村一居民家中饮酒后,醉酒驾驶甘E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滨河路自东向西驾驶至城关镇二号渭河大桥南桥头路段时被武山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
2019年5月10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6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2.鉴定意见;3.书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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