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
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朋友郭某某等人在环县县城北部一农家乐吃饭饮酒后,其驾驶甘M*****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离开该农家乐。当日深夜,李某某又与朋友郭某某在环县县城南部一KTV吃饭饮酒。2020年1月11日1时许,李某某驾驶甘M*****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拉载郭某某离开KTV,沿环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东口丁字处时,与街道防护栏相撞,造成郭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过群众陶某某报警,120到达现场后将郭某某送医救治。李某某则被卡在车辆驾驶位,待环县公安局民警与消防人员到达后将其解救并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救治,同时提取了其血样。
2020年1月13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5.12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2月4日,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某与乘坐人郭某某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环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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