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0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甘D*****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京拉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靖远县公安局杜寨柯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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