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2001********,汉族,大学专科,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街**巷**号,郑州**学院学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6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登封市洧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嵩阳路交叉口附近时,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场等候处置。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85.87mg/100ml。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
2、 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
3、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较小。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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