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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9********,汉族,初中文化,辉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14时许,酒后驾驶吉F****0号小型面包车从家具城出发,后上修正桥,由修正桥南向北行驶至北侧桥头时被交警盘查。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传唤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4.同期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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