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9********,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14时44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张场路48号外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检查的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挡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120.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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