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住甘肃省**市**区**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去礼县**镇**路吃烧烤,行驶到**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109.6mg/100ml,后被带到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送检,鉴定值为102.51mg/100ml。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